逢甲大學環境工程與科學學系山林水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獎學金頒發須知
第一條 為獎勵本系優秀學、碩、博士班學生申請山林水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特訂定本頒發須知。
第二條 名額:每一學期學生六名。
第三條 金額:本獎學金每名新台幣伍仟元整。
第四條 對象:申請人必須為本系本國籍學、碩及博士生,在職生或延畢生不得申請。
第五條 申請資格:前一學期學業及操行平均成績皆80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家境清寒學生則學業成績平均在75分以上,操行成績80分以上。特殊優異表現學生則學業成績平均在 75 分以上,操行成績80 分以上,且獲導師或系主任推薦評語,並提供優異表現證明資料。
第六條 遴選標準:符合上述資格之申請者,以上一學期學業成績及操行成績為遴選依據,需提供成績單為證明資料。
(一)以家境清寒且有證明文件者或同一學期未曾獲得其他獎學金、公費符合資格者優先。
(二)非屬前述(一)家境清寒之申請者,除需提供成績證明資料外,另
1. 學士班申請者,以專題研究為水處理、再生水、再生能源、綠能相關者為優先,並請提供相關研究報告為依據(頁數 2 頁以上)。獲得本獎學金之學生,得優先申請本公司有給薪之學期實習機會。
2. 碩博士班申請者,以專題討論或研究主題為水處理、再生水、再生能源、綠能相關者為優先,並請提供相關研究報告為依據(頁數2 頁以上)。獲得本獎學金之學生,得優先申請本公司有給薪之學期實習機會。
3. 學業成績相同者,以操性成績較高者為優先。
(三) 以具特殊優異表現之申請者,除需提供成績證明資料外,另
1. 需獲得導師或系主任推薦評語,並提供優異表現證明資料。
2. 學業成績相同者,以操性成績較高者為優先,且同一學期未曾獲得其他獎學金、公費符合資格者優先。
第七條 申請日期:每學期開學第 1 週至第 2 週。實際申請截止日,依本系公告為主。
第八條 申請手續:
(一) 繳交上一學期學業及操行成績單一份
(二) 屬為家境清寒申請者,需另繳交證明文件一份
(三) 非屬前述(二)家境清寒之申請者,除需提供成績證明資料外,需另繳相關研究報告(頁數 2 頁以上)
(四) 以具特殊優異表現之申請者,除需提供成績證明資料外,另需獲得導師或系主任推薦評語,以及提供優異表現證明資料。
第九條 受(頒)獎方式:依山林水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來文辦理。
第十條 領取獎學金之學生有協助教學及系務之義務。
第十一條 本頒發須知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